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江苏省西瓜甜瓜协会
英文名称:Watermelon& Melon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第二条 性质:江苏省西瓜甜瓜协会是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全省西瓜甜瓜行业生产、流通、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循党的十六届一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快经济改革步伐,遵守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西瓜、甜瓜工作者,充分利用和发挥江苏的技术和资源优势,紧紧围绕西瓜、甜瓜的科研、开发和产、供、销、加工开展系列化服务,进一步开发西瓜、甜瓜的生产资源,提高西瓜、甜瓜生产技术水平,帮助农民勤劳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市场,增加出口创汇,推动全省西瓜、甜瓜事业的发展,为“科教兴省”做贡献。
第四条 江苏省西瓜甜瓜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农林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西瓜甜瓜协会会址设在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江苏省农科院内。协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农科院蔬菜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生产、经营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西瓜、甜瓜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加快我省西瓜、甜瓜产业的发展而努力。
1、指导全省西瓜、甜瓜产业的开发,提出发展规划的建议。
2、了解国内外西瓜、甜瓜市场、生产、加工、科研动态,为全省西瓜、甜瓜流通、生产、科研提供信息。
3、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组织西瓜、甜瓜科研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专业协作,逐步解决这些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4、大力开拓西瓜、甜瓜国内销售市场,积极扩大外贸出口。
5、组织科研攻关,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深化西瓜、甜瓜产品的系列化加工,开拓西瓜、甜瓜新产品。
6、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评审工作,开展产品质量、包装等检查评比活动。
7、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生产栽培及产品加工技术规范,组织制定西瓜、甜瓜产品标准的行业技术规范。
8、组织国际西瓜、甜瓜科学技术交流和促进产品贸易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1、凡直接从事西瓜、甜瓜生产、购销、加工、教育等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愿意交纳会费,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2、凡直接从事西瓜、甜瓜生产、购销、加工、教育、管理的个人,拥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由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接纳为个人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
3、凡对西瓜、甜瓜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教授、科技人员和劳动模范,港、澳、台胞及外籍侨胞,本人自愿,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名誉会员证。
4、凡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独资从事西瓜、甜瓜生产经营业务者,拥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有权优先获取本会印发的信息和资料,优先采用本会的科研成果及技术;
5、有权要求本会为其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3、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各市县的西瓜甜瓜协会,凡自愿参加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的,具有进行业务指导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劝告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负责筹组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10、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论文、先进经验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生产者);
11、组织推荐、鉴定行业优势产地、优质产品;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法人代表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可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协会宗旨开展的活动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协会专职人员报酬;
3、协会办公费用及差旅费;
4、协会印刷各种资料及刊物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对国家拨款及捐赠、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公布。会计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提请理事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协会法人代表更换或换届,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 11 月 16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西瓜甜瓜协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